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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7  点击:[]


                                                                         中党纪委〔2018〕11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纪委、直属党支部,各院、所,党政管理部门:

现将《广州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1112

 

广州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群众信访举报管理和线索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意见》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

(五)预防与查处并重;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校党员、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师的信访举报,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纪检监察方面的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并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

(二)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其他事项;

(四)向下级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协调处理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问题,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实名举报。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学校党员、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师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或附上证件复印件)等,联名举报的应明确主要联系人。

对匿名举报,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函询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登记和受理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校纪检监察方面的群众信访举报,设专人负责信访管理工作。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收到反映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应做好保密工作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信访渠道,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网页向校内外公布。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一)对学校所属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党员、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检举、控告;

(三)对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外有关单位交办和转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交办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件;

(五)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以下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问题不予受理:

(一)要求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个人诉求问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请求;

(二)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其他业务范围外的问题。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来信、来访、来电等群众信访举报,处理方式如下:

(一)来信处理。对来信、举报材料等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二)来访接待。接待来访应2人以上,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必要时可以录音。接访记录应请来访人确认并签字,并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来电处理。要听取对方的陈述,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信访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信访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信访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可要求信访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对党纪、政务、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对于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应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其他处理。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音频等视听资料,由承办人员整理成书面材料,按来信办理,原件附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对信访举报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反映人和被反映人信息、问题摘要等重要信访信息,并报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阅批拟办意见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件初信(初信是指未有登记记录,或有记录但反映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来信、来访或来电),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对有实质内容的,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转为线索处置,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处置办理;属于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可将有关材料与办理意见转交给下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单位办理,需要上报处理结果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处理的结果书面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对明显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件,或“一信多投”的重复件,在完成登记记录与审批后,直接留存,不再办理。

第十四条 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访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具备实名举报条件的举报事项后,10日内区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应与举报人电话核实身份信息(来访则当场核实)。接电人与举报人身份信息一致,且接电人确认举报系由其本人提交的,作实名举报处理,并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接电人与举报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或是冒名举报的,作匿名举报处理。

(二)对不属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转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并向举报人作出收件告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转件后,按第()项规定处理。

受理告知或者收件告知一般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网络举报通过举报网站回复告知。举报人要求出具书面受理告知的,应持与其在举报事项中所留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证件原件,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领取。

对受理告知或收件告知后,仍就相同内容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党员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的申诉类信访件,根据申诉内容等情况进行处理。

(一)需要复议、复查和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需要复议、复查和复核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 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类信访件,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

(一)合法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

 

第五章 线索处置

 

第十八条 对转为线索处置的信访举报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学校党员、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师的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办理意见,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按《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执纪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信访反映学校党员、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师的问题线索,应结合问题线索所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集体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问题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反映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干部,以及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干部等重要信访线索处置,按规定向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涉及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及其他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省纪委监委或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对我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六章 办结反馈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信访件办结后,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应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告知情况应作好工作记录。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承办部门当面向举报人反馈;当面反馈确有困难的,可电话反馈,给予结论性答复,反馈情况在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注明。

对反映不实,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

 

第七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提出检举、控告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四)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五)因进行检举、控告,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组织给予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二)遵守党纪政纪和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学校办公、教学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部门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保卫部门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

()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在学校办公、教学等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学校正常工作、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向校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举报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组织给予保护。

第二十九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和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处理检举、控告日常工作,应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二)必须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三)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被检举控告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本人、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信访承办人员,应主动报告负责人,申请回避。信访人要求信访承办人回避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信访工作人员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处理的;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隐匿、遗失、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信访举报材料给被举报人或与其相关人员的;

(五)在信访办理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处理问题的;

(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应予于处理的违纪人员未得到处理的;

(七)隐匿或夸大了解的情况,不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的;

(八)在信访办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他人好处的;

(九)干预、阻挠举报人合法的信访活动,限制、变相限制检举、控告人人身自由,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保卫部门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保卫部门协调与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广中党纪〔200912)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诫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