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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7  点击:[]


广中党纪〔2018〕11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

委员会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纪委、直属党支部,各院、所,党政管理部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1119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广东省高校巡察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监督整改,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监督检查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戒问责相结合。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四条 对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行政各项决定的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原则,特别是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二级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定的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开展谈话提醒,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进行管党治党的情况

(七)坚持党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八)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九)学校党委、纪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人事招聘、职称评审、奖惩评优、招生录取、出国出境、基建修缮、后勤保障、校办产业、招标采购、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经费使用等重点监督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建议和方案,报学校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同意后组织实施。成立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纪检监察干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从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部门,被检查单位、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积极配合检查。

第八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客观准确,主要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纪委研究。报告应当经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

第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纪委开展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决定检查成果运用。

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工作小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部门反馈相关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视不同情况发出监督整改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收到检查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落实整改,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整改方案应当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帐,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整改工作进度、整改结果,以及中长期整改工作安排。

被检查单位、部门党组织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妥善保管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材料,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档案材料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归档。

第十四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学校党委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评奖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部门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被检查单位、部门党政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检查单位、部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列席被检查单位、部门的党政联席会等相关重要会议;

(九)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检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夫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实事求是地向工作小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工作小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工作小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检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检查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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