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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0  点击:[]

广中党纪〔2018〕9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

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纪委、直属党支部,各院、所,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委建设,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1024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前向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六条 根据议题需要,纪委办、监察处工作人员及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纪委全会,列席人员和范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人员不具备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全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负责,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会议要将参与人、列席人、请假人、决策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发言内容、决策形式等)、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讨论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决定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重要任务。

(四)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

(五)研究审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决定和案件审理报告;

(七)研究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表彰或纪律处分、处理决定。

(八)审议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复议、复查结论。

(九)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其他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纪委书记确定。全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1-3天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的相关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纪委全会讨论重要问题或事项,会前应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实行一事一议,一题一议。

第十三条 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最后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表决时,纪委书记应末位表态。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决策。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会议决议事项,或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的,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纪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以集体的决议对外表态,不得对外散布个人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全委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保密制度。全委会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于会前向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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