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处
 首页  综合信息  制度规章  纪检文苑  举报指南  下载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制度规章>>正文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6  点击:[]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纪委、直属党支部,党政管理部门:

《广州中医药大学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予严格落实。

                             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好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根据《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党廉发〔2015〕3号)和《关于按新要求和有关解答进一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粤党廉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提醒是指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

第三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守住纪律和道德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的负责人。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袒护或趁机打击报复谈话对象。谈话人要尊重谈话对象的人格尊严,注意谈话方式方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五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为主管或分管(联系)的党员。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谈话提醒的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六条 谈话提醒分“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两种形式。“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第七条 开展谈话提醒应坚持问题导向,有以下情形的应实施谈话提醒,必要时可责令整改:

(一)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尤其是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廉洁自律准则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在干部人事、招生录取、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职称评审、基建修缮、产业后勤、学术诚信、奖惩评优等问题上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在监察或审计中发现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力的;

(五)解决群众诉求问题不力,群众反映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公正公平问题比较集中的;

(六)“述责述廉述德”活动评议结果靠后,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

(七)上级要求或在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谈话提醒的。

第八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突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学校党委对全校的谈话提醒工作负总责;各二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谈话提醒工作负责,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层层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对校级副职的谈话提醒,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进行。

对二级党组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必要时可直接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进行。

对学校中层副职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

对二级党组织科级及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进行。

对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科级及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

第九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如实建立台账、做好记录,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填写《谈话提醒表》。各二级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将该季度本单位开展谈话提醒情况汇总统计,填写《谈话提醒表》(附件1)、《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到纪委办公室。

校领导开展谈话提醒,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办、校办、纪委办协助做好协调、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开展谈话提醒要严明谈话要求,实行“留痕”监督。谈话提醒结束后,如需整改的,谈话对象须按照谈话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谈话组织实施单位和谈话人。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对谈话对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被谈话提醒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对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将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开展谈话提醒工作作为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不定期通报谈话提醒开展情况,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干部谈话提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党员的谈话提醒工作由其所在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谈话提醒表

 

实施部门


谈话人


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涉及纪律类型


谈话方式



备注







记录人:

填表说明:1.本表供各级干部谈话提醒时填写,每次谈话均应有记录。

2.涉及纪律类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类型中填报,单项或多项均可。

3.谈话方式为“咬耳扯袖”或者“红脸出汗”。


 

附件2

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

实施单位(部门): 负责人(签名):

谈话主体(人数)

谈话对象(人次)

提醒内容(次)

类别

开展谈话人数

总数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处级

科级

其他

总数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








厅级


















处级


















总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填表说明:1.提醒内容中,对1名谈话对象涉及多项纪律的,可重复计算。

2.提醒内容次数可多于谈话对象人次。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