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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立的特约监察员制度新在哪里 ​

发布时间:2018-09-26  点击:[]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监察法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在认真总结多年来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有效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根据《工作办法》,特约监察员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新建立的特约监察员制度与之前的特邀监察员制度有何区别,新在哪里,变化在何处?

新选聘主体:从由监察部选出到由国家监委选出,选聘主体之变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要求,体现政治地位的提高。在中央层面,过去特邀监察员由隶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序列的监察部选出,而《工作办法》规定,特约监察员由国家监委依照程序选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由国家监委选出的特约监察员,相比之前监察部选出的特邀监察员,政治地位明显提高,也适应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新名称:从“特邀”到“特约”,名称之变凸显责任更重。《工作办法》在名称上将过去的“特邀监察员”改为“特约监察员”。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特邀”指特别邀请,“特约”指特地约请或约定。专业人士表示,“特邀”让人感觉参与的工作是临时性的、任务性的,“特约”则具有一定的约定性、约束性,体现的是遵守约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从“特邀”改为“特约”,一字之变的背后,体现的是责任更重,要求每一名特约监察员都应把履行监督、咨询等职责当作沉甸甸的使命责任担当起来,决不能视为可有可无的“虚职”“空衔”或荣誉。

新职责: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到“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督重点之变体现了国家监委接受外部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这一变化,源自此次《工作办法》的立法目的发生了改变。在第一条,《工作办法》开宗明义,明确制定目的之一是“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不再是之前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三条点出特约监察员工作的重要作用,强调“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专业人士介绍,特约监察员制度实际是国家监委接受外部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彰显的是监委作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是对“谁来监督监委”的一种回应。与此呼应的是,《工作办法》对特约监察员的职责进行了修改,完善了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的内容,并将其作为特约监察员的首要职责;同时删除了原职责中“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的内容。有专家分析,如此“一增一减”,体现了特约监察员的工作重心的确是放在纪检监察机关身上,监督作用更加凸显。除监督作用外,《工作办法》还规定了特约监察员要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新要求:首次提出“优选聘请”“动态管理和考核”等内容,“门槛”和“管理考核”之变体现了对特约监察员的高标准严要求。《工作办法》在过去的“聘请”基础上增加“优选”二字,强调特约监察员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并新增“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的内容,这便提高了“门槛”,严把人选“入口关”,保证这支队伍的纯洁性。《工作办法》还首次提出“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这有利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特别是避免出现积极性不高、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起到督促工作落实的作用。同时,加大对特约监察员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约束力度。如《工作办法》规定,未经国家监委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规定特约监察员在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前,应“按程序报批”;新增在履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的内容。可以说,从严管理约束的要求贯穿特约监察员履责全过程。

尽管特约监察员属于“编外”监察员,但这一制度的设立,显然对特约监察员的要求提高了,管理也更加严格了。只有以高标准严要求管理这支队伍,才能使其成为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帮手,真正发挥监督员、参谋员、联系员、引导员的作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日期:2018-09-26 09:11:18 )

上一条: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不收敛不收手行为